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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曈辉 宋德兴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2024-04-15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应被加处罚款。因市场监管部门对金钱给付义务(罚没款、加处罚款)无强制执行权力,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市场监管部门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务中,基层执法人员办理的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很少,对于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把握不准,甚至出现了个别执法人员因未按规定程序和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导致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强制执行裁定的问题。为此,笔者依据《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范,并结合相关理论著作,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内容进行归纳梳理,便于基层执法人员操作使用。

一、明确申请强制执行的立法目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首要目的是限制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另外一个目的是保障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得到履行。这两个立法目的,决定了人民法院会对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才会被准予执行。

二、明确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和期限


(一)当事人未复议和诉讼。《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规定的3个月为除斥期间即不变期间,没有中止(暂停)、中断(重新起算)之说。


(二)当事人复议但未诉讼。当事人仅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时,应根据复议决定的内容,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处罚决定书和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行政复议决定变更处罚决定,复议机关依据复议决定书和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不论是否经过行政复议,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法院作出维持行政决定(处罚决定、复议决定)、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确认违法但未撤销行政决定判决,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处罚决定书和相关材料(复议机关依据复议决定书和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法院作出变更行政决定判决,行政机关应依据法院生效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对于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但对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均应尽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另外须注意: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后至申请行政救济之日的期间应计算加处罚款。

三、明确催告程序与执行管辖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严格履行催告程序。催告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并有效送达当事人。加处罚款的,催告书中应载明。行政机关可在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在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才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严格落实管辖要求。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一是级别管辖。通常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那么行政机关应向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向有管辖权的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非完全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非诉行政执行的管辖法院。二是地域管辖。通常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为非诉行政执行的管辖法院。但有例外: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专利管理机关的行政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四、明确申请强制执行所需材料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提交的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一项申请书可以使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提供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该文书范本要素比较完备,补充相应内容即可;第二项是指行政处罚案卷(复议案卷),提交前应按照案卷标准进行整理、组卷;第三项是指催告程序的相关文书,包括催告书、送达回证、当事人是否陈述、申辩或自行履行的材料。第四项是指行政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内容,通常是罚没款和加处罚款。第五项为兜底条款,如人民法院需要其他材料,行政机关应配合提供。

五、明确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情形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如果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区分情况进行处理。例如,补正内容瑕疵后重新申请;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复议,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该裁定为终局裁定。

六、明确准予或不予执行的情形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一)准予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对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的,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结果。


(二)不予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对不予执行的情形和救济方式。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方式为:行政机关可以自收到不予执行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如果法院裁定不予执行,那么该行政行为丧失了执行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裁定不予执行后,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但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后果与法院判决撤销相似。如果行政行为因为实施主体不合格、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等原因被裁定不予执行,行政机关不应重作决定;如果因为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原因被裁定不准予执行,理论上不禁止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七、明确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为实现行政处罚的目的,如果当事人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且有权利义务承受人,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追加当事人。变更、追加当事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例如: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申请变更、追加其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 |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  张曈辉 宋德兴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值班编辑 | 黄圆圆

实习编辑 | 张佳宁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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